二、网络生活世界对现实生活世界的积极影响
(一)拓展了公民表达渠道和利益诉求渠道
我国的公民拥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自由表达言论的渠道有多种,媒介即是渠道之一,并且是相对其他渠道而言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民意诉求渠道。公民接近和使用媒介程度的高低是公民通过媒介实现言论自由表达的物质前提。美国学者J.A.巴隆1967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发表了《媒介接近——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认为“大众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皆应有接近、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自由”,即“受众传媒接近权”。利益诉求作为民意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取决于传媒接近权。传统媒体因其自身媒介特性的限制,向公众开放和为公众使用的程度不高,社会成员的“媒介接近权”实现范围小。而网络媒体的出现,是“媒介接近权”广泛实现最具突破意义的标志。网络使用的低门槛和低成本,为社会成员大范围地参与和使用提供了可能。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只要具备使用网络的可能,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日志、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等获取信息和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利益诉求。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公民言论表达的渠道和利益诉求的渠道得到了扩展和延伸,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从理论更好地走向了自由和开放的实践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