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不仅要作为行政相对人,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同时还会基于教育法的规定和授权进行教育教学管理,从而具有公法人的地位。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学校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授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职能有其必然性和重要意义,它能避免国家行政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也适应了行政管理专业性的需求。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学校的许多管理行为被认为是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从而使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因此,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受到行政法律和相关法律原则的约束。但学校所实施的各种行为中,哪些属于经由法律、法规授权来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一般认为,应根据学校行为的特征、性质、对学生(或教师)的权利义务影响程度,以及结合相关的司法判例来进行判定。